刘晓原律师亲办案例
外地来京务工者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决按城市标准赔
来源:刘晓原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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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颜斐)外地来京务工的李某骑自行车被撞身亡,昨天,李某的家人在朝阳区法院拿到了获赔近47万元的一审判决书。据了解,虽然李某为农民户口,但法院仍按照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确定了赔偿标准,首次作出了“同命同价”赔偿判决。
今年5月18日傍晚,司机刘某驾驶大货车在朝阳区来广营北路奶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车辆右侧后部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李某连人带车刮倒。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
由于李某的家人无法与车主就赔偿款项达成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车主赔偿50多万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原告提出的死亡补偿金按北京市2005年度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计算,20年的补偿金为353060元。而孩子的抚养费用也是以2005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44元为依据。
法庭上,肇事车主虽然同意赔偿,但双方在赔偿标准上发生了分歧。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认为,李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她自2001年起就在北京打工,之后在北京生下一子,理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而车主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虽然一直在北京工作,但她仍然是农村户口。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补偿金应当按农村人标准计算,不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的意见。法院认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的计算,应以北京市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确定。
刘晓原律师告诉记者,同一起车祸,由于城乡居民的差别,赔偿金额相差很大。此案如李某的死亡补偿金按农村户口来计算,那么原告只能得到157200元的赔偿金,与城市居民赔偿额相差195960元。孩子的抚养费按农村户籍计算,与城市居民计算总额要相差20余万元。
目前,河南、重庆等省市率先做出了“同命同价”的相关规定,也做出过“同命同价”判决,但北京市一直没有判“同命同价”的先例。本案则是我市首例“同命同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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