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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贬值赔偿”引关注
来源:刘晓原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14
浏览量:897
交通事故“贬值赔偿”引关注
陆原 2006年8月8日 
  ■ 贬值赔偿案件渐受关注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定车主王先生要向车主王女士赔偿“车辆贬值费”8500元。

  这起事故发生在2004年,当时王女士开着一辆捷达车正常行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由王先生负全部责任。

  本来是一起平常的追尾事故,但是后来又起了波折。王女士将修好的捷达车取出几个月后,发现车辆出现了被撞之前没有过的毛病。王女士认为,由于那次追尾事故,自己的爱车已经无法恢复到原来的性能,因此,王先生应对此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做出赔偿,而王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于是王女士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如果在网上搜索“贬值赔偿”就会发现,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车辆被撞后的所谓“贬值损失”该不该赔付,该由谁赔付,也开始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事实上,早在去年底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被撞车主的“贬值赔偿”主张就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4年6月15日,杨先生刚买19天的蓝鸟轿车被许先生驾驶的小客车撞坏,交管部门认定许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小客车车主崔先生承担了杨先生车辆修理的全部费用。

  但是杨先生认为修复后的车子的性能已经打了折扣,实际价值发生了损失,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许先生和崔先生索要达4万元的“贬值费”。杨先生的主张在法院一审时遭到了驳回,法院认为杨先生索要“贬值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时法院接受了杨先生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修复后的蓝鸟车进行了鉴定,鉴定车辆的“贬值费”为2.5万元。法院据此判决杨先生获赔“贬值费”2万元。

  ■ 律师:民事赔偿应赔偿全部损失

  杨先生一案因车辆购置时间较短(仅19天即出事故),赔偿金额较大(2万元)而比较具有代表性。

  上周,记者采访了杨先生获赔“贬值费”一案的二审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律师。刘晓原认为,当时法院一审认为杨先生在对方支付了修车款后又主张“贬值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不妥的。他说:“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责任方应向受损方支付‘车辆贬值费’,但是,民事损害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而车辆在遭遇到较严重的碰撞后,即使经过再好的修理,也不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而且在实际交易中,出过事故的车辆会比相同车况的非事故车辆转卖价格低,因此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实际价值必然会下降,这部分损失虽不是直接损失但属于间接损失,所以车主要求‘贬值赔偿’的主张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刘律师认为,车辆在遭到比较严重的碰撞后,即便是更换了新的零部件,经过了专业的修理,但是安全性、耐久性等方面的性能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车辆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出资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并不意味着车辆没有发生“贬值”。

  据一位汽修行业的专业人士介绍,以车身外观的漆面修复为例,发生过碰撞的车辆就不可能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位人士说,由于考虑到不使车身上的其它零部件受损,修理厂内的烤漆房的烤漆温度是达不到汽车在生产线上的烤漆温度的,这样情况下烤出来的漆和原厂漆必然存在差异,在车辆使用几年后,只要经过仔细观察,就能够分辨出车身上的修复痕迹。如果车辆发生过非常严重的碰撞事故,造成车架或车身变形,那么修复起来的困难则非常大,车辆也难以恢复到原来的行驶性能。

  ■ 车主:对“贬值赔偿”看法不一

  记者经过了解后发现,目前车主们对“贬值赔偿”的看法比较复杂。

  曾经经历过被别人追尾的富康车主张先生表示,大部分车主平日都对自己的爱车呵护有加,如果车辆被违章者追尾心里肯定别扭,因此部分车主索要“贬值赔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奥拓车主王先生对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是否应该支付“贬值赔偿”不置可否,他认为,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既有可能是受害者也有可能是致害者,因此该不该要“贬值赔偿”应该从两方面看。王先生认为,目前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修理费”,但不负责赔偿“贬值费”,因此事故的责任者要为“贬值赔偿”承担很大风险,他说:“假如我开车将别人簇新的‘百万豪车’撞坏,保险公司虽然能帮我承担给对方修车的款项,但是如果对方向索要几万甚至十万元的‘贬值费’,我个人肯定赔不起。”

  王先生的意见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贬值费”赔偿的问题引了出来。据了解,目前希望保险公司承担起“贬值赔偿”的车主不在少数。前面介绍的王女士获赔8500元“贬值费”一案中的被告王先生就通过律师向媒体表示,由于他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对“贬值费”做出赔付,因此将有可能遭到起诉。

  但是,有保险业业内人士指出,“贬值费”在车险合同中属于免责部分,依据《合同法》,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即认可了“贬值费”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因此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让保险公司付“贬值费”的难度很大。

  刘晓原律师认为:“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解决‘贬值赔偿’有具体法理可依的问题,其次应该完善整个‘贬值赔偿’的机制。”他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交通事故贬值险”这类产品。

  据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产险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目前保险公司的车险款项里没有赔付“贬值费”的条款,也还没有遇到过车险投保人要求“贬值赔偿”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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